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程序规定》的决定
(深国资规〔2010〕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02年-2006年期间原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原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程序规定》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原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原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涉及机构、职责调整的,按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
为了加强对市、区属国有企业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活动的管理,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
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1〕65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我办制定了《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程序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区属国有企业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活动的管理,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
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1〕65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