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遵府办发〔2010〕7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遵义市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遵义市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
为规范社会救助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中城镇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确保认定的科学合理、准确无误,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根据国家八部委《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及时准确;
(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三)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低收入家庭,是指具有遵义市非农业常住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实际人均月收入等于或低于遵义市辖各县(市、区)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70%的城镇居民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认定审批时间可定为一年两次,也可由县(市、区)结合实际自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或抚(扶)养关系,户口在一起且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户籍迁移出市区的普通高校大中专在校学生或现役军人(义务兵),视为家庭成员。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核定的具体工作;社区居委会根据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本区域内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公安、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房管、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