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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关于同意柳州钢铁(集团)公司焦化厂2#、3#、4#干熄焦改造配套发电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的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关于同意柳州钢铁(集团)公司焦化厂2#、3#、4#干熄焦改造配套发电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的函
(桂经重工函〔2009〕1449号)


柳州钢铁(集团)公司:

  报来《关于〈广西柳州钢铁(集团)公司焦化厂2#、3#、4#干熄焦改造配套发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备案的请示》(司报字〔2009〕59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桂政发〔2005〕34号)文件精神,现函复如下:

  一、柳州钢铁(集团)公司焦化厂2#、3#、4#干熄焦改造配套发电工程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同意备案。

  二、项目的主要内容:在原焦化厂址内改造,不新征土地;2#、3#、4#干熄焦循环冷却系统装置及其每套配套的一、二次除尘,余热锅炉及相关设备,冷焦炭运输系统、环境除尘,焦罐检修站,CDQ主控楼供配电设施、仪表及自动化设施、消防设施、管网等。年发电量3.6×108kWh。

  三、项目总投资59585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58401万元,资金来源:银行贷款35184万元,其余企业自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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