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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佳政办综〔20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驻佳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扩大我市民间投资范围和规模,建立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民间投资对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开放的积极推动作用,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金融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黑政发〔2009〕91号)精神,为鼓励支持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快速健康发展,为“三农”和微小企业提供多层次的金融支持,市政府研究决定,给予小额贷款公司如下优惠政策。
  一、对小额贷款公司税收优惠政策参照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执行,3年内免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按3%征收。
  二、对新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3年内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小额贷款公司享受佳木斯市金融机构奖励政策。
  四、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的征信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共享,增强其抗风险能力。
  五、产权部门在房屋抵押过程中办理备案登记、发放他项权证、预告登记,只收取工本费用,其他相关费用免收,相关业务应在当日内办理完成。
  六、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有关小额贷款公司土地抵押备案登记业务时,应在2日内办理完毕,只收取工本费,其他费用免收。
  七、鼓励银行对经营稳健、管理规范、拨备充分的小额贷款公司在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
  八、对运行规范良好、服务“三农”和小企业成效显著、需要补充资本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优先增资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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