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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宁德市开展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海域使用权的取得应当实行市场化配置,参与竞争的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得歧视任何单位和个人。

  (三)坚持促进发展原则。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既要充分体现海域资源的经济价值,发挥海域综合利用的特点,最大限度地满足各行业用海的需要,又要切实地达到保护海洋环境,保持海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目的。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后的利用率及产生的质量、效果等,必须优于配置前,达到政治、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相协调,实现效益的最大化。

  (四)坚持积极稳妥原则。适应形势发展和优化海域资源配置的需要,积极进行大胆、有益的尝试。要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好有关利益关系,加强协调和监督,及时防范和化解负面影响,确保社会安定稳定。

  三、配置的范围和方式

  (一)实施范围

  依法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利用我市毗邻海域范围内的海域进行投资开发与经营,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同一海域有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使用权的、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域:

  1、非渔业、非公益性项目用海;

  2、尚未开发利用的养殖用海,已开发利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浅海、滩涂经营性养殖用海;

  3、原审批机关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的非渔业用海和经营性养殖用海;

  4、市、县已经设立的海洋特别保护区有条件通过市场配置得到更好保护的区域;

  5、其它依法应进行市场化配置的海域。

  (二)配置方式

  海域资源配置依法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的配置方式。按照海域使用权批准权限,依法由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三)收益处置

  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所得的收入,应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渔业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全额缴入地方财政,非渔业用海的海域使用金按照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要求,按比例分别缴入各级财政。配置过程所发生的交易成本,按财政有关规定列支。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建立健全制度,严格对收益资金、交易成本的管理和监督。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各县(市、区)要召开会议,认真学习省、市有关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文件,结合实际,研究部署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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