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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


  9、各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及时接收国土部门移交的罚没物品(包括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依法予以处置。

  10、各市、县水利、交通、房管、工商、消防、文化、农业、广播电视、金融等部门和单位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的执法查处工作。农业部门对违法用地复耕加强监督并做好组织验收工作。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得核发有关执照、许可证,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违法用地的,国土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情况通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处理。

  11、各市、县监察部门负责对国土和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违规用地案件依法依规提出对相关责任人的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对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违法颁发有关许可证照、违规办理核准事项和不履行有关协助义务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2、各市、县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打击,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并对阻碍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案件进行查处。

  13、各有关省级部门参照上述分工确定职责,并负责对市县对口部门在土地执法责任方面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建立建设用地共同审核制度

  各市、县政府要建立建设用地审批(审核)会审制度。用地会审工作由各市、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国土环境资源、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劳动保障、林业、信访、监察部门为常设成员单位。各市、县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增加成员单位。

  凡市县用地报批审批,都必须经本级政府建设用地审批(审核)会审会议审议。建设用地审批(审核)会审会议要对建设占用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城乡规划,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符合环境标准和要求等市场准入条件,是否落实补充耕地方案,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理,征地补偿款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是否落实等情况进行审议,并形成会审纪要,作为用地报批审批材料附卷归档备查。会审纪要应当记录参加会议人员、部门的意见,并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拟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批次用地和单独选址用地,或者上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的,都应说明已经本级政府建设用地审批(审核)会审会议审议的情况。具体会审办法由各市、县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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