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政府在市、县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对乡镇规划区内涉及违法用地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在发现或接到违法建设行为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2、各市、县国土部门负责土地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国土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定期实施动态巡查,对辖区内新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必须在发现后10个工作日内采取相应措施。对违法当事人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3、林业部门加强对建设占用林地的监督检查。依据法律法规严格核准建设占用林地,负责查处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对违法用地复植加强监督并组织验收工作。
4、各市、县规划部门负责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依法批准建设项目变更规划条件的,应通报同级国土部门并公示;对违法用地上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违法行为处理完毕,方可办理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规划竣工验收等业务。
5、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各类拟建项目进行审查,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制度。没有国土部门预审意见或预审不通过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立项;对已批复项目建议书,但未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项目,不予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
6、各市、县建设部门负责建筑施工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并依法从严处理;在得知违法用地上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进行建设施工的情形后,10个工作日内查处违法施工行为,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依法对施工单位、监理公司从严处理。
7、各市、县城管部门负责城镇规划范围内违法建设的巡查、监控、调查取证以及拆除等工作。发现涉及违法用地的,应及时告知国土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8、各市、县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对未取得合法用地、建设手续的工地或工程设施,不得供水、供电、供气;已供水、供电、供气的,接到国土和有关部门告知属于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应当停水、停电、停气的书面通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有关程序停止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