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安局关于被监管人员出所就医、死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长公通[2010]19号)
各部委、支队、警校、分县市局:
现将《长沙市公安局关于被监管人员出所就医、死亡处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公安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
长沙市公安局关于被监管人员
出所就医、死亡处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安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出所就医、死亡的处置工作,保障被监管人员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维护监管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
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
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
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监管场所要尽力改善医疗条件,对患病的被监管人员坚持以在所治疗为主,严格控制被监管人员出所就诊就医。可出所就诊就医的只限于患有可能危及生命的严重疾病、严重外伤、严重传染性疾病的被监管人员。
第三条 案件处于公安侦查阶段的在押人员,或者被拘留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收容教育人员需要出所就诊就医的,由监管场所书面通知办案单位(情况紧急的可电话通知),办案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办理手续,派民警到监管场所提人出所就诊就医。
第四条 案件进入起诉、审判阶段的在押人员需出所就诊就医的,由看守所征得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同意后,办理出所就诊就医手续;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不同意出所就诊就医的,由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看守所作好有关记录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