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实施的在建项目,应参照新建项目设置太阳能集热器的要求执行。对不符合要求且具备整改条件的,各开发建设单位要立即进行完善施工图纸的设计工作,并及时办理图纸变更的各项审批手续。对未按要求整改的不予验收通过。
本通知下发后,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本通知太阳能集热器设置的方式及要求,做到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一体化安装、一体化验收。
开发建设单位要将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作为建设项目的必要组成部分,太阳能热水系统投资列入工程概算,商品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列入开发成本和房价,不得向购房人单独另行收费。
五、强化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推广认定和管理
严格执行省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太阳能热水系统评估条件和产品质量标准。新建和政府组织整治、改造的工程项目,应选用经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授权机构推广认定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和产品,并经市建设局统一实施备案登记。确需选用本地未取得推广认定证书的太阳热水系统产品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报经市建设局组织专家认证方可使用。
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与审查。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以及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进行设计并报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审查要点的要求严格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得通过审查。对尚未纳入试点范围12层以上的建筑,也必须设计适合工程特点的太阳能热水系统,要对设备安装位置、管路、固定件的预留、预埋等作出施工安排,确保后期安装和使用。
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由专业施工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施工,保证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建筑物的工程质量。监理单位应把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开发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按相关验收规范、规程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进行验收。建立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监理人员岗位前培训制度。太阳能产品生产企业或施工单位的安装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安装。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国家相关规定与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太阳能热水系统涉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移交和承接验收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日常管理与维护,及时制止擅自改装、移动、损坏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行为,保证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正常运行。
六、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强大管理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