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建12层以上的住宅和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采取试点形式逐步推进。2010年上半年,试点面不低于30%,2010年底试点面不低于60%;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和重点地区、景观节点的住宅,统一列入试点范围。
(三)制订出台全市建筑太阳能利用行政监督措施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规划,研究制订建筑太阳能利用技术导则和标准图集、施工工法。
(四)建立太阳能利用技术、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市场的筛选机制,研究进一步开放市场,扶持本地太阳能企业发展,做大做强太阳能产业。
三、集中开展既有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规范整治活动
从2010年上半年开始,市本级和盐都、亭湖、市开发区、城南新区要对城市主次干道、景观节点和重点地区既有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进行专项规范整治活动。活动由市城管局牵头,市规划、建设、房管部门配合,市、区两级联动,确保2011年基本完成整治任务。专项规范整治活动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对已经交付使用的还未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已建建筑,业主需要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原开发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实施。严格按以下程序操作:委托设计单位设计统一安装的设置方案;将设置方案报规划部门审批,报图审机构审查;按审批方案实施。
(二)对已经交付使用的已经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已建建筑,其太阳能集热器设置零乱的,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有计划分批分期进行整改。要结合老小区整治、沿街建筑平改坡、建筑装修、建筑节能、抗震加固改造等工作,将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列入整治内容,通过多种途径争取改造资金,确保规范整治目标任务的完成。
四、严格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设置方式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安装位置屋面、墙面、阳台立面等,属于房屋建筑的公共部位,该部分的权益由房屋所有权人、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用户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当确保安全,不侵害他人利益和集体利益,不违反城市规划和影响市容市貌、城市景观,必须严格按照规划部门审批的规划设计方案实施。
新建建筑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综合考虑场地条件、建筑功能、周围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结合自然条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规划设计。要根据建筑类型、使用要求,合理确定太阳能热水系统类型、集热器的安装位置、色调构图等要求,确保整齐美观、协调有序、与建筑有机结合、和谐统一。严禁破坏建筑轮廓线和建筑立面风格,不得将集热器布置于屋面最高处、屋脊处、镂空女儿墙处、电梯机房顶处等明装处。对设置于坡屋面的太阳能集热器,其型式宜采用与集热循环水箱(贮热水箱)分设的平板型太阳能集热器,其布置方式,宜采用嵌入坡屋面、紧贴坡屋面表面、下沉入坡屋面安装的布置方式;对设置于平屋面和露台的太阳能集热器,其屋面和露台四周均要设置有高度不小于900mm的女儿墙作遮挡,其布置方式,要优先采用平铺式的布置方式;对设置于阳台处的太阳能集热器,要优先采用内置式的布置方式;对设置于南立面上的太阳能集热器,必须与建筑立面方案同时设计。太阳能热水系统专项设计方案,必须与建筑设计方案同时报审。具体设计方案及标准图集依据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安装与验收规范》、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苏J28-2007《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标准图集》及我市的有关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