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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营业性场所征收标准:
  1、饮食业(大排档、小吃店、酒楼、茶楼等按就餐和厨房面积计算)30平方米以下按30元/月·户计征,30平方米以上的超过部分按0.5元/㎡·月计征。
  2、服务业(澡堂、 桑拿、美容美发、保健等):营业面积600平方米以下按0.5元/㎡·月计征;600平方米以上按300元/月计征。
  3、娱乐业(舞厅、卡拉OK厅、滑冰场、保龄球馆等):营业面积600平方米以下按0.5元/㎡·月计征;600平方米以上按300元/月计征。
  4、食杂、电器、百货、医药、超市等其他行业:营业面积600平方米以下按0.5元/㎡·月计征;600平方米以上按300元/月计征。
  5、摊点:肉摊、水产摊按2元/摊·日计征;其他各种摊点等按1元/摊·日计征。
  6、旅店业(宾馆、酒店、饭店、旅社、招待所等):星级以上按每张床位5元/月计征,星级以下按每张床位4元/月计征,征收额按实际床位的60%计算。
  7、农贸市场:按每摊5元/月计征,由市场经营管理者统一支付。
  8、火车站:按候车室面积1元/㎡·月计征。
  (四)营运车辆征收标准:
  1、货运车辆按核定吨位计征,每吨2元/月(不足1吨按1吨计算),最高额为10元/月·辆。
  2、客运车辆以座位计征:面的、出租车,每辆4元/月;中巴,每辆8元/月,大巴,每辆10元/月。
  (五)建筑垃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按设计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计征。建筑渣土、运输车辆的沿途扬漏洒泄违章行为等则由环卫部门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六条 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并持有市(区)民政局、残联、市(区)总工会或市(区)劳动局发放的相关证件的,经垃圾处理费征收主管部门核定后向市环卫部门办理减免手续(半年核减一次,按实减免)。
  (一)月收入低于漳州市区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人员;
  (二)下岗未再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
  (三)残疾人;
  (四)企业破产或停产并已报工商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登记;
  减免按先征后返的原则执行。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开征后,原有涉及生活垃圾的收费一律停止执行,但用户要求环卫部门特约服务的除外。环卫部门的有偿服务收费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以市环卫处为征收主体,实行环卫部门自行收缴和委托各相关服务或管理职能部门代收相结合的处理费收缴体系。委托代收的,受委托单位或个人须与环卫部门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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