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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


  四、优化投资环境,推动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

  (一)积极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精神,鼓励和支持各级政府设立各类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和年度检查核实后,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到财税部门办理申报有关纳税所得抵扣工作。

  (二)鼓励发展股权投资类企业。支持和引导境内外投资者来湘注册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其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限于货币出资,首期到位不低于50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100万元。对纳税确有困难的股权投资企业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房产税按程序申报减免。股权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年至第三年缴纳的个人工资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按年度给予全额奖励,第四年和第五年按年度给予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用于鼓励和支持其深造培训、购买自用住房等。

  (三)允许股权投资类企业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形式设立。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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