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支持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企业改制费用,要积极支持用于符合条件的国有拟上市公司的股份制改造。各有关部门要在政策性资金的安排使用上,给予拟上市公司优先支持。要按照有利于企业改制上市和长远发展的原则适当处理好有关税费问题,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四)实行土地优先供应制度。拟上市公司(含上市公司)新增建设用地,向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节能减排要求的,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优先供地。按规定应当进行招标拍卖挂牌的,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拟上市公司原有划拨用地需办理有偿用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有困难的,除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外,可以先办理土地使用权租赁手续,但租赁期不得超过5年,待企业上市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或采取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
三、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一)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规范国有股东等各类股东行为,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督促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注重对投资者的回报。积极探索在上市公司中建立多种形式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强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失职责任追究制度。上市公司要切实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建立健全防范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违规担保、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长效机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要进行科学论证,严格资金投向,提高投资效益;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要认真履行维护公司法人财产权不受侵害的义务,守法诚信,勤勉尽责,切实对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负责。
(二)增强上市公司再融资能力。鼓励和支持运作规范、业绩突出的上市公司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通过吸收合并、配股、增发、定向增发和发行公司债、可转债等形式,扩大融资规模,迅速做大做强。鼓励ST公司通过股权重组、资产注入等途径,恢复再融资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要高度重视“壳资源”的合理利用,通过注入优质资产和有发展前景的优质项目,推动和创新国有资产证券化工作,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高上市公司整体质量。
(三)加大上市公司重组力度。对主业突出、经营状况良好的绩优上市公司,大力推动战略性资产重组,通过并购重组或整体上市,注入上下游产业优质资产或整合同类资源来延伸产业链,实现与全省优质资源、支柱产业的嫁接和整合,使春成为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龙头企业;对主营业务缺乏增长潜力的,通过资产重组、引入战略投资者等形式,增强其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同时,各级政府要把好并购重组的“入门关”,防范虚假重组或利用重组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对不规范、不诚信和不具备实力的重组方进行劝退,提高战略性重组的效率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