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被考核对象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实绩。
(二)明确职责、公正公开原则。根据被考核对象在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公正公开进行考核,公布考核结果
(三)奖惩结合、激励促进原则。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调动被考核对象工作积极性,促进全市税收稳定增长。
二、考核对象
(一)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
(二)《贵阳市社会综合治税保障办法》中有协作、配合任务的部门和单位。
三、考核内容、标准及分值
(一)税收综合治税工作按年度进行考核,实行百分制。
(二)考核内容
1.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重视、支持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情况,社会综合治税组织开展情况。
2.市属职能部门、有协作配合任务的单位和部门:向社会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涉税信息情况,代征、解缴税款情况,税收票证管理情况等。
具体考核内容由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级政府及各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结合年度工作安排,拟订年度考核内容,征求意见,报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考核计分标准
1.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
(1)加强对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明确相应的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正常开展工作(20分);
未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扣5分,无相应工作机构扣5分,未配备工作人员扣5分,不能正常开展工作扣5分。
(2)根据市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20分);
未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每项扣5分。
(3)按要求完成市委、市政府及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督办事项的落实和信息反馈(25);
未按要求办理落实,每项扣5分,办理较差,每项扣3分;未按要求真实、全面、及时反馈信息,每项扣3分,信息质量较差,每项扣1分;
(4)将综合治税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管委会)督办督查内容,定期组织开展本区域综合治税工作的检查、督办和通报,并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和措施(25);
未将综合治税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管委会)督办督查内容扣5分;未开展定期检查和督办,每次扣3分;无通报,每次扣2分;无整改要求和措施,每次扣2分;整改未完成,每次扣3分。
(5)对综合治税工作进行年度总结和表彰奖励(10分);
未进行总结扣5分,未开展奖罚扣2分。
2.市属职能部门、有协作配合任务的单位和部门:
(1)领导重视,内部职责分工明确,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配合税务部门加强税源控管(20分);
领导分工不明确,扣5分;工作人员分工不明确扣5分;内部规章制度不完善扣5分;监管失控扣5分。
(2)按规定真实、全面、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涉税信息(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