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各县(区)政府。
五、完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一)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建立行政复议标准化办案制度,规范收案、受理、调查、论证、议决等程序。选择有影响的案件进行公开听证,不断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质量。继续探索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创新。落实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标准和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纠正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各 县(区)政府。
(二)推进行政调解工作。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目标,按照市委、市政府构建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要求,加大行政调解工作的力度,妥善化解各类行政争议纠纷,建立行政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加强行政调解,探索新形势下矛盾纠纷化解新机制、新方法,为维护我市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服务。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级各部门、各县(区)政府。
六、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开展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活动。选择部分行政职权较多、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基础较好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作为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单位。指导示范单位建立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探索提升行政执法水平的途径和办法。示范单位要结合本部门行政执法实际,制定特色鲜明、重点突出的实施方案,切实做到加大执法力度添新举措、规范执法行为创新机制、落实执法责任出新成效、增强队伍素质上新台阶。各县(区)政府要确定2-3个本级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此项活动。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各县(区)政府。
(二)严格依法行政考核。市级各部门、各县(区)政府要不断完善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把依法行政情况纳入政府(部门)绩效考核,认真部署和实施本地、本部门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责任单位:市政府目标督查办、市政府法制办、市级各部门、各县(区)政府。
七、加强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建设
按照省编委会《关于加强市(州)、县(市、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川编发〔2010〕4号)要求,规范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设置、充实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工作力量,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切实提高政府法制机构经费保障水平,为依法行政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