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工伤保险待遇
(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1、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按《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的规定执行。
2、职工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死亡时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个月计发。今后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按《
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适时调整。
(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即:单人次工伤待遇支付额在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的,由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批;单人次工伤待遇支付额在1万元以上的,由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审批。
六、工伤职工就医管理
(一)除抢救外,工伤职工应当在本单位就近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治。
(二)因伤病情和医疗条件所限需转院治疗的处理:
1、在绵阳市境内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经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同意并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可转院治疗。
2、需转往市外医疗机构治疗的,应当由正在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同意后办理转院手续。
3、工伤职工在市外医疗机构接受抢救治疗的,病情稳定后应当及时送转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三)符合假肢、矫形器安装条件的统筹范围内的工伤人员,由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办理假肢、矫形器配置安装手续。
(四)工伤职工未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紧急抢救除外),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五)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进行医疗救治时,凡符合工伤保险政策规定所需费用,由参保单位与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结算。
(六)参保单位的工伤人员在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凡符合工伤保险政策规定所需费用,由参保单位与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结算;未在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