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必须将本级工伤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当年12月25日止的存款余额全部划转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工伤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于12月31日前将工伤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存款余额全部划入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二)基金支出管理。
1、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按季度制定市本级、各县(市、区)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计划,并按计划向市财政专户申请所需资金后,将应支付的工伤保险费用划拨至市本级、县(市、区)工伤保险支出户,由市、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及时足额将待遇发放到参保职工。
2、建立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周转金。为了确保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根据各县(市、区)上年度月平均工伤保险待遇实际支付水平,对县(市、区)财政专户核定3个月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周转金。
工伤保险基金有历年积累额的县(市、区),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周转金从本地历年积累额中核定;无历年积累额或历年积累额不够用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周转金的县(市、区),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从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基金中予以划拨补足。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周转金除确保当期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外,一律不得擅自动用。
(三)工伤保险基金的调剂。
1、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完成当年工伤保险扩面、征收目标任务后出现符合规定的支付缺口,由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基金调剂支付。
没有完成当年扩面、征收目标任务而出现符合规定的支付缺口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解决。
2、全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基金入不敷出时,先从各地统筹前留存的积累结余基金调剂解决,不足部分再由市、县两级政府共同负担,并积极向上级争取调剂解决。
3、重、特大事故所需工伤保险调剂金,首先使用市级统筹前各地积累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不够支付的,再由市级统筹基金按相关规定进行单独调剂。
4、积累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各县(市、区)市级统筹前积累的工伤保险基金,属市级统筹基金,暂留存县(市、区)管理,保留财政专户。需要使用时,由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后,经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审批后方可使用,同时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积累基金主要用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周转金和支付市级统筹实施后出现的当地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相关待遇以及全市范围内的调剂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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