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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办法

  1、各类企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行业类别确定,即:一类行业0.7%,二类行业1.4%,三类行业2.0%,行业类别划分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规定执行。

  2、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缴费费率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绵阳市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绵劳社险〔2007〕10号)规定执行。

  3、国家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含人民团体)的缴费费率按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国家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绵府函〔2009〕156号)规定执行。

  4、为鼓励用人单位重视安全生产,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费率办法,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按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绵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绵劳社发〔2009〕6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四、工伤保险基金收支、调剂管理

  (一)基金收入管理。

  1、征收计划。工伤保险费年度征收计划,年初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根据省下达的扩面、征收目标任务,再根据各县(市、区)参保人数及行业类别等因素编制分解后分别下达,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2、基金缴交。工伤保险费由市、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直接存入社保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收入过渡户”,每季度上缴一次。每季度的次月5日前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将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余额上缴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收入过渡户”,并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于每季度的次月10日前统一缴入市财政局“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基金划转遇节假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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