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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卫生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审验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卫生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审验工作的通知
(郑卫农卫〔2010〕3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各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城市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郑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经研究,决定开展2010年度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验范围
  各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二、审验条件和内容
  (一)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
  (二)严格执行有关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合格。
  (三)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并经物价部门检查合格。
  (四)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政策规定。
  (五)严格遵守卫生法律法规。
  (六)建立了与新农合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机构与制度,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设施和设备。
  1.成立由院领导负责的新农合内部管理机构,并根据业务量配备2-5名专职管理和服务人员。
  2.制定完善的新农合服务管理规范,建立了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3.严格执行新农合报销基本药物目录和诊疗范围目录。
  4.配置满足新农合需要的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5.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按会计制度设置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6.按规定要求开展参合农民住院医疗费用即时结报。
  (七)严格控制医药费用。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严格执行《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和县(市、区)制定的基本诊疗范围目录,使用超出范围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应事先征得参合农民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
  (八)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和诊疗范围目录,目录外药品费用加诊疗费用所占总费用的比例不得超过15%。
  (九)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协议。
  三、审验程序及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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