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穗府办〔2010〕1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9〕11号),设立广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挂广州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市财政局。
(三)划入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
(四)增加组织、协调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和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金融功能区等建设的职责。
(五)增加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市场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的职责。
(六)增加培育和监管产权交易、股权投资、柜台交易市场等区域金融市场的职责。
(七)增加组织开展金融对外交流与合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金融产业发展政策与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金融改革创新,指导协调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和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金融功能区等建设工作;负责金融招商工作,负责引进国内外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的工作。
(三)培育和发展农村金融体系,承担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市场监管和风险处置的责任。
(四)培育和监管产权交易、股权投资、柜台交易市场等区域性金融市场;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