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保局关于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计息情况的说明
一、我市执行的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计息规定
根据原国家劳动部办公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缴费年度结束后,应对职工个人账户进行结算,包括当年缴费额、实际缴费月数、当年利息额、历年缴费累计结转本息储存额等。个人账户利息按每年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记账利率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等因素确定并每年公布一次。
据此规定,每年年初省级社保部门公布我省上一年度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后,我市社保部门对上一年度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利息进行调整。在记账利率公布前暂按上上年度的利率计息,个人账户结算适用上上年度的记账利率,在记账利率公布后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利息进行全年度结算。如果上年度利率高于上上年度利率,调整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显示增加金额,反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会显示减少。
二、2009年度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调整情况
广东省社保局《关于2008年度全省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利息记账办法的通知》(粤社保〔2009〕34号)规定,2008年度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加权平均存款利率3.92%计算利息。2010年1月12日广东省社保局下发《关于2009年度全省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利息记账办法的通知》(粤社保函〔2010〕9号), 2009年度全省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期为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计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09年城乡居民整存整取一年期存款利率2.25%计算。因此,养老保险个人账户2009年度记账利率较2008年度下降,即年利率由3.92%下降为2.25%,折算成月利率由3.209 ‰调整为1.856 ‰。
2月22日,我局对2009年度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进行了调整,若参保人在2月22日之前曾经查询过本人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当时2009年度的利息是暂按2008年度的记账利率3.92% 计算的,则2月22日2009年度记账利率执行后,参保人再查询就会发现个人账户余额显示减少了。
三、参保人产生疑虑的原因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调整机制与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调整机制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