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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确定年度企业上市重点推进和培育目标。各设区市、重点县(市、区)每年10月底前都要从上市后备企业中,选出一批条件较成熟的企业作为下年度重点推进(有可能在一年内上市)和重点培育(有可能在两年内上市)的目标(含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省上市办;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省上市办在每年年底前提出全省下年度企业上市重点推进和重点培育名单,经省企业上市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省上市办发文通知各市县及省企业上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级各有关部门对重点推进、重点培育企业在政策扶持和服务方面应给予重点倾斜。

  (三)做好上市后备企业的人员培训工作。各级上市办、福建和厦门证监局要加强对重点推进、重点培育企业的董事长、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管的培训;通过上市辅导,举办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专业培训班,董事长研修班,拟上市企业沙龙等,使上述企业高管对企业上市的工作程序、应遵守的法律法规、需注意的问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环保核查的要求等方面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为企业上市工作打好基础。对其它上市后备企业也要积极组织各种形式的改制上市培训活动,帮助企业正确认识经济形势和资本市场形势,提高企业特别是企业高管人员的实务操作水平,推动企业进一步规范运作,夯实上市基础。

  (四)努力为上市后备企业引入战略投资者提供帮助。重点推进、重点培育企业上市前有引入战略投资者需要的,省级创业投资资金、海峡产业投资基金应优先安排对上述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鼓励境内外战略投资者来闽设立创投企业,更好地服务我省上市企业发展。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和福建省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应为我省上市后备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搭建接洽平台,以便上市后备企业和各类投资者的对接。省上市办要收集有意向引进战略投资者的上市后备企业的信息,提供给相关机构。

  三、加大对企业上市的扶持力度

  (一)各级政府要结合各时期资本市场形势和本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企业上市扶持政策,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对现有的企业上市奖励政策中,须在企业上市后兑现的,各级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前在企业改制、准备上市时约定兑现,以增强政策的时效性,营造有利企业改制上市的良好环境。

  (二)设立省级扶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每年从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1000万元,按照“权属不变、集中使用”的原则安排,主要用于:培训上市后备企业的高级管理人才;拟上市企业数据库的建设运行;奖励对企业改制上市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等。该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上市办牵头另行研究制定。各级政府也要建立本级扶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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