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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的通知

  同一企业的商标涉及不同表现形式及续展、变更产权单位等情况时不重复奖励。同一产品不同时享受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专用权等奖励资金。
  10.支持企业参与标准制定。驻济企业制定或作为主要承担者制定的标准,当年经有关国际组织、国家主管部门发布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国家行业标准的,最高分别给予3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承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分会建设,最高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受奖励企业须提前提供制定标准项目计划任务书,制定的标准须与其主导产品相一致,并建立与制定标准相适应的标准化基础管理体系,同一法定代表人的企业每年不重复奖励。企业制定相同类别的标准不重复享受本项扶持政策。
  11.支持以高新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创办创新型企业。经有关部门或权威认定机构认定的科技成果、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均可作为注册资本出资入股,其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70%。
  12.加大政府采购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支持。建立财政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定期评定自主创新产品并公布产品目录。通过工程设计、预算控制、招投标等措施,引导和鼓励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择优购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
  四、加快重大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和优势产业创新发展
  13.激励企业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根据转方式、调结构,打造现代产业体系的要求,重点支持企业重大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对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取得重大自主创新成果和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并实现产业化的企业,根据其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给予奖励。
  14.支持特色优势产业创新发展。支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最高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主要面向我市重点产业振兴,以市场为导向,以自主知识产权为核心,以研究开发共性关键技术和重要技术标准为纽带,打造产学研紧密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链,形成一批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的优势企业,带动更多企业走创新发展之路。
  五、支持科技创新基地和平台建设
  15.有效整合省城创新资源。积极探索科技资源配置的新框架、产学研合作的新模式、共性技术服务平台运营的新机制,充分利用高校、科研机构在人才、信息、科研条件等方面的优势,增强源头创新能力,支持科技成果就地转化。
  16.鼓励争创国家级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特色产业基地。经国家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园区,最高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经国家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特色产业基地,最高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园区、孵化器、特色产业基地内企业共性技术创新平台的建设发展和企业自主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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