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温州市区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温政发〔20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2009年以来中央和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市区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医疗费用负担,结合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的实际情况,市区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原定“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对符合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和特殊病门诊医疗费最高限额为上年度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现将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最高限额提高到上年度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参保人员年度内住院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累计在起付标准(含)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以下部分按如下办法支付:
(一)起付标准以上至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1倍(含)以下的部分,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负10%。
(二)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1倍以上至2倍(含)以下的部分,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自负15%;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92.5%,个人自负7.5%。
(三)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2倍以上至3倍(含)以下的部分,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负10%;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95%,个人自负5%。
(四)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至6倍(含)以下的部分,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92%,个人自负8%;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96%,个人自负4%。超过最高限额的医疗费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含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限额以上至15万元以下部分,在职人员大病救助金支付80%,退休、退职人员大病救助金支付90%。
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统筹缴费标准暂不调整。
调整后的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从2010年4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