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未联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四、整治措施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一律责令立即改正:
1.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和器材;
2.堵塞消防通道、安全出口;
3.占用消防车通道;
4.常闭式防火门未处于关闭状态;
5.消控室无人值班或只有1名值班人员;
6.公共娱乐场所在室内存放、燃放烟花。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一律责令限期改正:
1.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制定或未落实;
2.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规定;
3.未按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或消防设施、器材失效;
4.公众聚集场所采用可燃易燃材料装修;
5.消控室值班人员少于2人,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
6.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医院以及公共娱乐场所未按要求配备疏散逃生引导员;
7.商场、公共娱乐场所未设置推闩式逃生门;
8.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未联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9.未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三)对于存在严重火灾隐患的场所,必须一律责令停业整改。
(四)对于擅自拆除封条的,对场所负责人一律拘留。
五、工作步骤
整治活动在各地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与“谁排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府分管领导带队查、主管部门全面查、执法部门抽样查。总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组织部署阶段(2月1日至2月7日)。
1.制定方案。各地结合当地消防安全现状,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召开相关部门和各整治对象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会议,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动员和部署。向所有的整治对象发放《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自查整改表》,组织各整治对象进行自查自改。
2.加强宣传。通过新闻媒体、横幅公告、举报电话等各种途径和形式,大张旗鼓开展宣传发动,使所有整治对象明确整治的内容和要求,形成人人自觉参与整治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