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力宣传,强化培训
各区县、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制订职业卫生宣传和培训规划,采取多种形式和综合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宣传和培训。要利用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采取送法下企业、送法下基层、媒体采访、现身说法、上街设点等形式面向企业和社会宣传
《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宣传职业病防治知识。市卫生局要制定工作计划,逐年组织开展对企业法人和管理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到2007年底对市管企业的培训面要达到100%。市安监局、市经委、市国资委、市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要把职业卫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病防治知识列入对企业职工的培训内容,认真组织开展培训工作。
四、优化服务,规范管理
各有关部门要督促涉及职业病危害的企业,特别是煤矿、化工、机械等重点生产企业组织其职业病危害场所职工到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防性健康体检;要督促企业积极申报新改扩建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要组织开展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调查,建立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制度,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每年申报1次;要帮助企业建立完善操作规程、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规范企业作业场所警示标志和卫生防护设施,规范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发生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按规定程序和时限报告。组织职业病的诊断和鉴定必须依法进行,确保程序合法。
五、重点监管,严格执法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企业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在全面监管的基础上,以煤矿、化工、机械生产企业为重点,突出抓好重要环节、重点部位的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通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卫生验收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未取得安监部门发放的《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相关作业。卫生部门至少每季度开展1次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同时,要认真组织开展专项联合执法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对严重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各有关部门必须依法查处,公开曝光。
二〇〇六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