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申报
区(县)就业服务管理局汇总并填写《自贡市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社保补贴汇总表》(附件3),向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申报社保补贴。
第十二条 领取
符合社保补贴条件的人员办理社保补贴手续后,按区(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通知时间领取社保补贴存折。
第六章 终止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享受社保补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一)终止灵活就业的;
(二)与各类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
(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已累计享受满三年的;
(五)已领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
(六)已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其他应当停止享受社保补贴情况的。
第七章 管理
第十四条 社保补贴遵照“先缴后补”的原则,按年给予补贴。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困难人员开始灵活就业或终止灵活就业或变更就业形式,应及时书面向社区报告,社区进行核实后应做好记载,逐级上报备案。
第十六条 对灵活就业困难人员故意隐瞒就业状态骗取社保补贴的,责令其退回已领取全部社保补贴;对工作人员管理不到位,造成资金流失的,追究其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处理。对社区办理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申报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则取消评选“充分就业社区”资格,已评审的予以摘牌。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持有效《再就业优惠证》中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社保补贴,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自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自劳社发[2007]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