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自贡市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劳社发〔2010〕11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自贡市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自贡市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申报认定表(略)
2、自贡市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证明(略)
3、自贡市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社保补贴汇总表(略)
自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自贡市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
自贡市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自府发〔2009〕11号)和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自贡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自财社[2009]109号)精神,为做好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以下简称“社保补贴”)的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范围、对象与岗位
第二条 补贴范围
(一)按照户籍属地管理原则,本市户籍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被用人单位录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属于灵活就业的范畴。
第三条 补贴对象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以个体身份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4050”人员、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人员、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第四条 补贴岗位
根据本市实际,暂对辖区内从事便民摊点、家政服务、皮鞋美容服务岗位一年内累计灵活就业6个月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社会保险补贴,今后逐步扩展到其他岗位。
第三章 项目与标准
第五条 补贴项目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