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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间组织领购使用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第三条 市民政部门受市财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各类票据的发放、核销等具体业务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各民间组织第一次领购票据前,应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说明领购票据理由、用途、数量等,并加盖单位公章,领取《财政票据领购手册》,以后凭《财政票据领购手册》领购票据。

  领购《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和《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往来结算票据》时,需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协会、商会除外)核实后,向民政部门提出领购。

  根据收费单位的具体情况,一次性购买量为收费单位的一个月或一个季度的使用量,原则上一次购买量不超过5本。

  第五条 各社会团体依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出具由广东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广东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

  第六条 各民间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等非应税收入,出具由广东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

  第七条 各民间组织内部结算和单位往来的非应税收入,出具由广东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往来结算票据》。

  第八条 各民间组织应按照以下要求加强对票据的管理:

  (一)票据启用前,应当检查是否有缺页、漏页、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民政部门报告;

  (二)票据填写应当做到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填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三)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申明作废,查明原因后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各民间组织每使用完一本票据,应按规定如实填写《深圳市民间组织票据核销表》,并加盖单位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印章,在《财政票据领购手册》上如实填写票据核销日期,经核销人签字后,送民政部门验证后方可购买新的票据。

  第十条 各民间组织应按照广东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出具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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