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民间组织按章程开展的业务培训、业务咨询、信息服务、技术鉴定、技术转让、项目论证、举办各种竞赛、组织国际交流、创办刊物、出版书籍以及其它有偿性服务的收费,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经营范围审核后,供应相应种类的发票,并验旧供新。
四、各民间组织接受捐赠等非应税收入(按章程规定收取的会费除外),经其业务主管单位(行业协会、商会除外)注审核后,出具由广东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或《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往来结算票据》作为入帐凭证。
《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或《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往来结算票据》由各级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按照验旧领新的原则发售,并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各级民政、税务部门应严格审查民间组织的收入是否确实属于非应税收入,对属于应税收入的项目,应要求其领购(或开具)发票并依法纳税。
五、政府部门依法开展的强制性培训业务委托民间组织实施的,其收费标准由委托的政府部门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六、各民间组织从事的社会服务、咨询培训等经营活动中,凡列入《广东省定价目录》的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应按法定程序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收费许可证。未列入《广东省定价目录》的收费项目,各民间组织应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并依法纳税。
七、各民间组织从事有偿经营服务活动,符合国家规定的减免税收条件的,可依法提出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依据和减免税的项目,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执行。
八、税务、财政、物价和民政部门应加强配合,共同做好民间组织的税务登记、票据和收费管理工作。
注 2006年颁布实施的《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及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均已明确行业协会、商会实行“无行政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体制。(下同,不再另行注释)
为加强深圳市民间组织票据管理,贯彻和实施深圳市民政局等单位联合发布的《关于民间组织办理税务登记、领购使用票据和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民民〔2003〕13号),特制定《深圳市民间组织领购使用票据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民间组织领购使用票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民间组织票据管理,根据国家及广东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