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地级以上市民营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综合评议,提出推荐意见报省中小企业局。上报材料包括:百强民营企业推荐报告、百强民营企业推荐汇总表及企业申报材料各一份。
第十条 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工作小组,对各市推荐的企业进行审核和综合评议,排列名次,选取前100名报省政府审批认定。
第五章 表彰、奖励、扶持
第十一条 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由广东省人民政府通报表彰,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十二条 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的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关键技术研发、农产品深加工、吸纳下岗人员再就业等项目,符合有关规定的,省有关职能部门按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决定的有关精神,优先纳入计划予以扶持。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 省设立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工作小组,省中小企业局为组长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工作小组负责百强民营企业认定的组织申报、审核、评议,提出百强民营企业名单报省政府审批。各市可参照省的办法设立评议、推荐工作小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申报表(略)
2、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推荐汇总表(略)
附件2
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申报材料说明
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申报材料包括《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申报表》(表式见《
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暂行办法(修订稿)》附表1)和申报附件两部分。
一、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申报表的填写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