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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2004-2005年度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传真:020-83133308

  附件:1. 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暂行办法(修订稿)

  2. 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申报材料说明

  3. 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审核细则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附件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精神,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是:私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和自然人出资51%以上所兴办的股份有限公司、联营企业及有限责任公司(不包括港澳台商及外商投资股权占25%以上的合资、合作企业和独资企业)。

  第三条 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的认定,按评分所得总分进行排序,选取前100家为百强企业。

  第四条 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从2003年开始,每两年认定一次。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称号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内,企业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撤销其称号。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五条 企业评审当期两年平均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利润总额10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企业评审当期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申报资格:

  (一)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

  (二)偷税、骗税、抗税和逃避追缴欠税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四)有严重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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