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将残疾人法律救助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吸纳社会资源,争取相关项目经费,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残联应当积极争取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培训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者等。
附件: 1.最高人民法院等九部门关于《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管理规定》(略)
2.宁波市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2:
宁波市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一、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组 长:张宏伟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张利兆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丁定远 宁波市残联理事长
戴其武 宁波市司法局副局长
执行组长:黄红梅 宁波市残联副理事长
成 员:张志松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章国田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
李晓明 宁波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三大队大队长
竺灵英 宁波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封松定 宁波市民政局救灾救济处处长
陈幼辉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处处长
何健明 宁波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副处长
夏冠斌 宁波市卫生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魏 敏 宁波市残联维权部主任
二、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魏 敏(兼)
成 员:张志松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代春波 宁波市中级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干部
阮利民 宁波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三大队主任科员
郑 挺 宁波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科员
陈亚庆 宁波市民政局救灾救济处副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