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两级残联要逐步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扩大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的能力和范围,对需要法律帮助和服务的残疾人在咨询、文书代写、调解、代理等方面给予无偿帮助。鼓励通过法律咨询热线、网上答疑等多种形式为残疾人提供帮助。总结和推广各级残联在支持诉讼与非诉讼中的工作经验,建立和规范残联在残疾人维权中支持诉讼与非诉讼的工作模式;积极探索对残疾人维权的公益诉讼,逐步形成残疾人维权的公益诉讼制度。
四、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创造无障碍环境
无障碍环境是残疾人权益得到保障的前提和基础。充分认识无障碍环境的重要意义,落实关于无障碍的相关规定和政策,有利于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残联应当积极推进建筑设施无障碍工作,新建办公场所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的建设要求,现有办公场所不符合无障碍建设要求的,要制定方案,逐步改造,更好地为残疾人提供服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残联应当推进信息无障碍工作,对于应当公开的相关政策文件、法律救助程序、重要信息,要注重通过媒体、网络、广播、手语节目、显示屏等形式进行公告,保障残疾人的知情权。确实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应当为残疾人获得相关信息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于在法律救助过程中需要手语、盲文、大字体、字幕、翻译等方式交流的残疾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残联应当提供便利。
在涉及残疾人的案件中,案件主办机关要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残联等人民团体以及残疾人所在单位的沟通和联系,充分了解残疾人的相关情况,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对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残联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通过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和抽查等方式,检查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建立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残疾人法律救助政策出台情况、重大案件处理情况、经验总结推广情况;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开展情况;残疾人法律救助中心建立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相关工作档案和统计情况等。检查部门要根据检查情况提出相应整改意见和建议,总结成功经验并进行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