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是残疾人工作的主题,也是残疾人事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是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科学方法和有效手段。充分发挥司法救助、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的功能和作用,也使残疾人享受服务门槛更低、服务内容更多、服务范围更广的法律服务。有助于消除歧视残疾人的现象,防止侵害残疾人权益行为的发生,缓解残疾人在法律救助方面的供需矛盾,切实保障残疾人各项合法权益的享有和实现。
残疾人法律救助不仅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残疾人提供的司法救助、法律援助中心为残疾人提供的法律援助,而且包括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残联等部门和律师事务所、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人民调解机构、公证处等机构为残疾人提供的法律服务和帮助,还包括社会各界通过多种形式为残疾人提供的法律服务和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残联等部门,应当充分认识法律救助工作对残疾人权益保障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依法履行职责,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本着简便、有效、适当的原则,不断健全和完善残疾人法律救助程序,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各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最大程度地满足残疾人的法律需求,解决残疾人面临的困难,促进残疾人事业的不断发展。
二、完善机制,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构和工作站
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做好残疾人的法律救助工作,依靠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综合协调、共同推进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机制,是做好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前提条件和必然要求。
(一)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建立市、县两级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残联组成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充分发挥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功能和作用,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
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政策和计划;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针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大典型案件,协调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和解决;总结、推广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