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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碧水蓝天2010行动计划的通知

  到2010年9月底,无极县城北工业区污水处理厂以及赵县、无极县、栾城县、高新区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仍未通过验收并投入正式运行,市发改委、环保局暂停审批上述地区所有增加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

  2、强化排污企业监管。

  (1)市环保局负责,严格执行排水单位的排污许可制度。相关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各级工商管理部门不予年检。

  (2)市环保局负责,对污水处理厂以及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的排水单位的排水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和检查。对废水直接排入主要河流的现有企业,2010年其入河排污口水质COD浓度控制在130mg/L以内,否则,由有关县(市)、区政府责令停产治理。

  (3)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全面整治制浆造纸企业。按照省政府要求,全市所有废水未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制浆造纸企业,废水排放执行《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特别排放限值,达不到标准的一律停产治理(名单详见附件9)。

  (4)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按照“园区向城镇集中、企业向园区集中”的“两集中”原则,除城市污水处理厂外,全市原则上不再新设立入河排污口。新建化工、制药、农药、印染、制革、酿造、制浆造纸及涉及重金属排放等水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须进入工业集中区,且工业集中区已进行规划环评。

  (5)强化农村水环境治理。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废水排放管理意见》,进一步规范企业废水无组织排放行为,有效保护农村生态环境。

  3、加强水源地保护与管理。

  (1)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设立直接排污口,并按照国家规范完成立标工作。

  (2)灵寿县政府负责,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回用工程于2010年底前投入使用,取缔地下水源保护区排污口。

  (3)平山县政府负责,市财政局、水务局、环保局配合,以下槐镇、西柏坡镇、温塘镇为试点,开展滹沱河支流环境综合治理,对位于岗黄水库上游镇政府所在地进行综合整治,因地制宜地建设前置库、人工湿地等生态修复工程,确保入滹沱河水质达标。

  (4)市法制办会同市环保局,2010年6月底前完成《石家庄市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修订报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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