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
5、同时符合上述1、2、3、4项条件的,分别增加。
(三)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按以上规定调整后,达不到所在省辖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所在省辖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三、有关审批事项
(一)对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由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此前已经确认的人员此次不再重新确认;未经认定的,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初审并填写《2010年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审批表》(见附件),按参保范围分别报审,在省本级参保的,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在市县参保的,报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二)对符合本通知其他条款的,增加基本养老金不再审批,直接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数据库中增加,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五、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务必在2010年春节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并于2010年3月15日前将落实情况书面报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地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等措施,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本通知内容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2010年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审批表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
2010年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审批表
单位(盖章):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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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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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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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革命工作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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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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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障号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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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前专业
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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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获得专业技术职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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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养老金
依据和标准
| 按照豫人社〔2010〕30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第3项的规定,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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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初
审
意
见
| 企业社保经办机构意见
| 企业组织(人事)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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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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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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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意见
| 同意自2010年1月1日起按豫人社〔2010〕30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第3项的规定,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元。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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