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阶段。从2010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只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和过渡期内防治高血压等6种常见慢性疾病库存药品。对于在30张及以上住院床位的基层医疗机构住院病人的用药,其可使用其他的药品品种数量控制在总品种数的20%以内,药品销售收入控制在总药品收入的10%以内。确定第二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地区和单位。
(三)推广阶段。2011年开始,所有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初步建立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市、首批实施县(市、区)必须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周密部署,统筹安排,要结合当地的实际,认真落实各项政策,创造性地完成各项任务。
省成立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统筹组织和协调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工作。各市、首批实施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明确部门分工和责任,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级卫生、编制、发改、财政、人力社保(人事、劳动保障)、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保证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完善财政补助政策。基本药物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度实施后,财政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支和建设发展支出,按照不同方式管理。对经常性收支,原则上按照“核定收支、差额补助、总量控制”的方式进行管理;对建设发展支出,按照“核定计划、专项补助、包干使用”的方式进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三)落实人员编制。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的实施意见》(浙编办〔2009〕19号)和《浙江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浙编办〔2007〕58号)的有关规定,明确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社会公益类卫生事业单位的性质,按每万服务人口以13-15名的编制标准配备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对遵照规划设立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每床0.7人的标准相应增加编制的要求,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合理核定人员编制。
(四)强化绩效考核。建立分级管理、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健全绩效考核工作机制,完善以服务数量、质量和居民满意度为主要内容的考核制度,切实防止平均主义。省政府相关部门考核县级政府的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资金保证、管理等方面;省级相关部门以结果为导向,考核三大类12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委托第三方考核群众满意度。各地卫生、财政部门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机构财政经费补助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