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教育局关于推荐2009-2010学年度广东省省级优秀学生和中学三好学生的通知
(穗教思政〔2010〕3号)
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局属各学校: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评选和表彰2009-2010学年度广东省省级优秀学生和中学“三好学生”的通知》(粤教思函[2010]1号)精神,我市教育系统将向省教育厅推荐本学年度省级优秀学生和中学“三好学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一)省级优秀学生(即省“三好学生标兵”,其条件高于省“三好学生”)在全市今年高中阶段学校(含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中按万分之一以上比例推荐。
(二)省中学“三好学生”可在全市普通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中推荐。
二、推荐条件
(一)自2007年9月以来,曾获得由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教育基金会颁发的广州市“三好学生”、“广州市优秀学生干部”,由共青团广州市委员会颁发的“广州市优秀团员”,或曾获得广州市人民政府表彰的在校中学生,曾获得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技能竞赛省级三等奖以上或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大赛省级三等奖以上的在校学生。
(二)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友爱,乐于助人,初步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健康的心理素质;具有文明的行为习惯,模范遵守和执行中学生守则、
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环境保护意识,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德育考核或综合素质考核成绩优秀。
(三)学习认真刻苦,善于思考,乐于探索,勤于动手,各科学习成绩优秀(各科学习成绩不得低于80分,或不能低于B),或在国家、省级各类学科竞赛和在国家、省、市级技能竞赛中成绩优异。
(四)坚持锻炼身体,身体健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体育课程成绩优良并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等级以上。
(五)省级优秀学生从曾担任或现任学校学生会、团委、班级的优秀学生干部中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