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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办理退(免)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办理退(免)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国税进[2010]2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有关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升级事项的通知》(货便函〔2009〕189号)要求,经研究,现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办理退(免)税申报有关操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发生的退(免)税,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报关单在申报时,应在申报明细数据的“备注”栏中标注“KJ”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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