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森检员在执行公务中应当依法办事,对当事人态度和蔼,语言文明。对投诉、举报或咨询的群众,要热情礼貌,用词准确严谨,认真做好记录,及时答复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森检员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各项检疫事宜。在办理检疫文书时,应当主动、耐心向当事人说明办事程序、途径和相关要求;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对不具备办理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规范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告知当事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第十八条 森检员在实施现场检疫检验和检疫检查(含复检)前应当通知当事人。抽取检验样品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和《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及检疫技术操作办法》的规定进行。检验结果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十九条 森检员在签发检疫单证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填写所有栏目,要求字迹工整、内容完整、签名清晰。
第二十条 森检员收缴检疫费应当严格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和程序执行,必须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按规定格式完整填写相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 森检员查处林业行政违法案件时,应当严格执行《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森检员应当尊重当事人,并自觉维护其合法权益,办理检疫事宜不得推诿、刁难或打击报复,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三条 专、兼职森检员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积极宣传和模范地执行林业植物检疫法律法规成绩显著的;
(二)对严格控制和扑灭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防止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传播、蔓延,挽回经济损失成绩显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