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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11.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沪地税流〔2006〕56号);

  12.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流〔2007〕4号);

  1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广告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流〔2007〕8号)。

  二、部分废止或失效的文件

  1.《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地税一〔1995〕44号)第十六条

  2.《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营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沪地税一〔1995〕49号)第一条、第三条第2点。

  三、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

  经市政府批准,我市娱乐业营业税税率仍暂按原规定执行,详见下表:

税率

征  税  范  围

20%

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高尔夫球场、游艺场(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网吧

5%

台球、保龄球场等其他娱乐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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