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0]14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公布本市相关废止和失效文件,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文件
1.上海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沪税政一〔1994〕83号);
2.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一〔1996〕18号);
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一〔1996〕35号);
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沪税流〔2001〕151号);
5.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税流〔2001〕290号);
6.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流〔2002〕29号);
7.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税流〔2001〕454号);
8.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流〔2002〕467号);
9.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流〔2003〕4号);
10.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减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流〔2004〕1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