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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精减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精减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0〕8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适当解决企业精减老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从2010年1月1日起,将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320元,建国后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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