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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规定》的通知(2010)

  对于企业研发活动中形成试制品或研发品的,其试制品或研发品所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等费用凡符合上述规定的,其试制品或研发品所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等费用可加计扣除。如果试制品或研发品事后对外销售的,对于已享受此项税收优惠的部分予以追回。
  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2、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收入总额的确认问题
  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企业、新办软件企业认定条件中的总收入应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财政性资金除外)。
  3、关于既是高新技术企业又是软件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对经认定属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以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在减税期间,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4、关于既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又享受软件企业税收优惠的企业纳税问题
  对经认定属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在减税期间,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5、关于技术转让所得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的认定标准是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显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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