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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贵阳市城区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贵阳市城区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通知


贵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贵阳市供水价格的请示》(筑价〔2009〕31号)收悉。根据《贵州省定价目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等相关规定,以及贵州省成本调查监审局对贵阳市供水总公司供水成本的监审结论,为促进水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利用,推动贵阳市城市供水事业的健康发展,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贵阳市城区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现行城市供水价格分类划分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工业及其他用水价格、经营服务用水价格、特种用水价格四类。原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价格和市政用水价格归并为工业及其他用水价格。

  二、贵阳市城区工业及其他用水价格调整为2.5元/立方米(不含污水处理费,下同),经营服务用水价格调整为3.3元/立方米,特种用水调整为10元/立方米。原对旅游星级宾馆(饭店)用水价格在规定价格基础上下浮10%的政策不再执行。

  三、各分类水价具体涵盖的范围按《贵州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各类水价执行范围的批复》(黔价函〔2009〕2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超定额加价。

  (一)定额用水量由你局会同贵阳市节水办等部门依相关规定核定。

  (二)超定额加价标准如下:

  超定额用水25%(含25%)以下的,超过部分按水价的1倍加价;

  超定额用水25%以上50%(含50%)以下的,超过部分按水价的2倍加价;

  超定额用水50%以上100%(含100%)以下的,超过部分按水价的3倍加价;

  超定额用水10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水价的4倍加价。

  (三)临时用水(含基建用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标准实行加价:

  超过使用期,但未超过临时用水指标的,按超期使用水量水价的1倍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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