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佛山市发明专利资助申请表》原件。
(二)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原件备查);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申请中国发明专利资助的须提交中国专利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和专利授权公告说明书扉页复印件(必要时需提供专利登记簿副本)。
(四)申请外国发明专利资助的须提交外国专利证书和授权说明书扉页复印件(原件备查)以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外国专利证书和授权说明书扉页中文翻译件原件,同时提交该专利对应的中国专利授权说明书扉页复印件。
(五)申请PCT国际专利申请资助的须提交PCT国际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及PCT国际专利申请费(官费部分)发票复印件(原件备查)。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佛山市发明专利资助: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申请条件,即专利申请或授权地址不在佛山市行政辖区内或者专利授权时间在申请资助时为上一年度之前。
(二)不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助范围。
(三)同一年度申请资助金额超过第六条规定范围。
(四)未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五)该项发明专利已在外地获得资助。
第九条 申请人应于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向所在区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提出佛山市发明专利资助申请。
第十条 各区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办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佛山市发明专利资助条件的签署意见,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佛山市发明专利资助申请表》及《佛山市发明专利资助汇总表》各一份报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对符合佛山市发明专利资助条件的资助申请进行核准,并每年7月30日前汇总报送市政府审批。审批完成后,市财政局将资助资金划拨到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将资助资金划拨到各区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由各区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将资助资金支付给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