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发明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
(佛科[2010]19号)
市各有关单位,各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顺德区产业促进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佛山市发明专利资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
二O一O年一月二十日
佛山市发明专利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发明专利申请工作,鼓励本市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申请中国发明专利和国外发明专利,有效利用知识产权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发明专利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和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所在区财政分别支付50%。市财政资助部分纳入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开支。
第三条 凡第一专利权人(申请人)为本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户籍在本市的个人,其专利申请及授权时地址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均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四条 申请资助的发明专利应当是在申请资助时的上一年度内授权的,具有市场应用的前景,符合本市的产业发展规划与导向。
第五条 佛山市发明专利资助的范围和标准为:
(一)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后每项给予10000元资助。
(二)获得美国、日本和欧盟等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给予50000元资助,获得其他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30000元资助。一项发明被多个国家或地区授予专利权的,最多可申请不超过两个国家或地区的发明专利资助。
(三)按照国际《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PCT国际专利申请每项给予5000元资助。
第六条 一个单位同一年度申请市发明专利资助,合计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个人同一年度申请市发明专利资助,合计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 申请佛山市发明专利资助的,申请单位和个人须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