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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文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奖励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


  4、非法出版物不得参评。

  三、评奖数额

  优秀文艺作品评选中,视当时推荐作品中精品数量的多少确定评选数量,各文艺门类不搞平均分配,宁缺勿滥。

  四、评奖程序和机构

  1、推荐方式:每届评奖当年3至4月,市各文艺家协会和各县(市)区、企业文联推荐参评优秀文艺作品1-3件,同一作者如有不同艺术门类的多件作品,均可按门类上报参评;同一门类的每位作者原则上只能参评1件。已在市文联往届获奖的作品,即使是修改加工后的作品也不能重复推荐评奖。各团体会员如当届推荐不出,可以放弃。

  2、市文联组成总评委,由市文联主席团成员及有影响的作家、艺术家、文艺评论家等组成,负责评选“宁波市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奖”。从申报的候选篇目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和得票多少为序评选产生,报市文联主席团审定后公布。

  3、总评委设立评奖办公室,负责评奖的组织、联络、协调和处理日常事务,对各协会申报的候选篇目,进行资格审查,然后汇总交总评委评选。

  五、参评时间

  每届当年4月20日前,各协会须向总评委办公室上报“宁波市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奖”候选篇目,同时上报有关材料:

  1、“宁波市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奖”申报表。签署推荐意见并盖章,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名。

  2、提供参评作品。其中文学、民间文艺送出版作品;戏剧、曲艺送剧本或出版物;书法、美术、摄影作品尽量送原件,如已被收藏的则送作品照片及收藏证书原件;音乐、舞蹈、电视、电影送作品稿和录像带、录音带,在刊物上发表的还须送1-2份刊物。

  3、提供参评作品的展演、播映、获奖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推荐评奖作品逾期不报的,视作自动放弃。总评委当年5月上旬完成总评,5月下旬颁奖。

  六、奖励办法

  1、经费来源:市文联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文艺作品创作专项奖励资金和其他收入。

  2、对获奖作品的作者发给奖金、证书或奖牌、奖杯。1件作品如有两人以上主创人员的,证书等可一人一份,所发奖金由主创人员自行分配。如与非宁波市作者合作的,外地作者不发获奖证书和奖金。获特别荣誉奖的,只发证书、奖牌或奖杯,不发奖金。每件获奖作品奖金按实际情况不搞平均分配,可适当拉开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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