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市创委会办公室将各协会上报的文艺创作重点项目进行初选审核后,报创委会评审批准。每年确定10-15个左右项目,确定经费数额,列入重点扶持范围。
4、列入重点项目创作扶持的第一责任作者,须与市创委会办公室签订《重点文艺创作协议书》。待作品完成,提交市创委会评议,认定通过后一次性领取创作扶持经费。如遇作者创作经费特别困难,经市创委会批准,可预借一定数量的创作经费,额度不超过该项目扶持经费。
5、认定完成标准:
重点文艺创作项目的文艺作品须达到下列两个标准:
①出版、发表、展演、播映标准:
文学作品、民间文艺作品和书法、美术方面的理论著作,须由出版社公开正式出版。
音乐作品,须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
舞蹈作品,须在市级以上公开展演中演出。
戏剧、曲艺类作品,须公演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
书法、美术和摄影作品,须在省级以上展出。
电视剧作品,须拍摄完成并公开播映。
电影剧本,须拍摄完成公开放映或在专业刊物上正式发表。②获奖或社会标准:
要在市级以上获奖,即由市级(含)以上宣传部、文联、作协、文化、广电和文艺家协会等单位主办的文艺性评奖中获奖,不含入围、提名等鼓励性奖项。
未获奖项的文艺作品,图书类的发行1万册(含)以上;演出类的须公演50场以上。
6、签约的文艺创作重点项目,一般应于当年内完成,视实际创作情况也可延长为两年。须延期的项目,作者须在协议规定完成期限的一个月前,向市创委会办公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提出延期申请。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的,由作者提出并经创委会办公室认定后予以中止。
7、如因作者主观因素不能按期完成创作项目的,该项目自动废止。
出现延期、中止、取消等情况之一者,原则上暂停下一年重点创作项目的申报资格。
三、经费来源和使用
1、经费来源。市文联部门预算每年安排的文艺创作专项经费,列入市文艺创作重点项目扶持的作品同时符合市文化精品工程条件的,可优先申报市文化精品工程经费支持。
2、文艺创作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扶持我市从事重大题材或重要作品的作者在创作过程中的工作经费补助,同时支持推动整体的文艺创作活动的开展。创委办每年一次向创委会和市文联主席团提交年初预算,按规定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市文联部门预算。